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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轨道交通(铁路)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浙江省轨道交通(铁路)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时间: 2023-11-11 13:20:57 |   作者; 江南娱乐app官网下载

原标题:浙江省轨道交通(铁路)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为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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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标题:浙江省轨道交通(铁路)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轨道交通(铁路)(以下轨道交通均含铁路)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加强轨道交通行业技术人才教育培训和储备,积极地推进轨道交通专业方面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2016〕77号)和《浙江省委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建议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轨道交通行业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轨道交通规划与设计、轨道交通建设与监理、轨道交通设施与运营的企业和事业单位在职在岗专业方面技术人员申报轨道交通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

  从事轨道交通建设、施工、监理、检测、造价、质量安全监督、养护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

  从事轨道工务工程、车辆、通信信号、机电系统、供电系统、暖通系统和运输管理等相关工作的专业方面技术人员。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轨道交通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证书,表明持证人拥有相对应的专业方面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轨道交通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一)申报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和法规,拥有非常良好的政治素养、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工作职责,能够坚持正常工作,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我省轨道交通事业发展服务。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硕士研究生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2年。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3.已经取得其它专业中级职称的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从事现专业方面技术工作满1年,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现岗位所对应的轨道交通专业工程师职称,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转评前任职时间可累计。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满2年。

  2.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满5年。

  3.不具备第一项或第二项规定的学历和资历,但按本评价条件所附的量化评分标准,其自评分达到规定分值,且由2名本专业在职正高级工程师推荐。自评分规定分值每年根据真实的情况调整并公布。

  4.已经取得其它专业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因工作岗位变动,从事现专业方面技术工作满1年,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现岗位所对应的轨道交通专业高级工程师职称,转评后晋升高一级职称的,转评前任职时间可累计。

  (四)申报评审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近3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

  (五)申报评审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应按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学习。

  (六)获得以下学历(学位),经考核合格的,可认定或初定相应的专业方面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1.具有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3年(学历或学位取得后从事专业工作须满1年),可初定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3.博士后流动站、工作站出站人员,在站期间圆满完成研究课题,取得科研成果者,可认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

  (七)初定职称后取得更高学历或学位的,可按新学历或学位规定的要求再次初定;按照取得的学历(学位)低定职称的,可按所学学历或学位规定的要求重新确定。

  (八)申报人员所学专业与申报的专业不一致或不相近的,应视为不具备规定学历。

  (一)申报高级工程师人员取得以下标志性业绩之一的,经考核合格和中评委审核确认后,可直接提交评委会:

  1.国家级行业学(协)会科技奖特等奖或一等奖、省(部)级科技奖特等奖或一等奖获奖人员;国家级行业学(协)会科技奖二等奖、省(部)级科技奖二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8);国家级行业学(协)会科技奖三等奖、省(部)级科技奖三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6);省(部)级行业学(协)会科技奖一等奖、设区市(厅)级科技奖一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5);省(部)级行业学(协)会科技奖二等奖、设区市(厅)级科技奖二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3)。

  2.国际级工程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9);国际级设计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10);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的主要获奖人员(各获奖单位的项目排名前5人员);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国家优质工程奖的主要获奖人员(各获奖单位的项目排名前5人员);全国优秀工程勘测考察设计奖的主要获奖人员(金奖排名前10、银奖排名前7);全国工程勘测考察设计行业奖一等奖的主要获奖人员(排名前7)。

  (二)以标志性业绩申报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一定同时满足前述“二、正常申报条件”中“(一)、(四)、(五)点要求。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主要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相关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法律和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基本掌握轨道交通规划、设计、科研课题、技术咨询等相关程序和内容,基本了解本专业新理论、新研究、新方法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较丰富的轨道交通规划、设计、咨询类专业方面技术经验和实践能力,能解决中等复杂工程技术问题。

  (1)主要参与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2项)设区市级以上轨道交通规划、课题研究、技术咨询等项目;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县(市、区)级轨道交通规划、课题研究、技术咨询等项目;或主要参与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2项)中型以上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或参与完成3项)小型轨道交通勘察设计、方案设计、技术审查等项目,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参与制定1项轨道交通规划与设计类相关国家、行业、区域标准(含指南、规范)等,相应成果已颁布实施;或参与制定1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性文件、作业指导书,相应成果已颁布实施。

  (3)参与完成1项轨道交通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主要参与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2项)县(市、区)级轨道交通科研项目,其相关成果通过评审;或参与完成1项省级以上交通科技示范工程、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其相关成果应取得实效。

  (4)作为发明人获得1项轨道交通规划与设计方向技术方面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其相关成果应取得实际经济效益。

  (5)参与完成的技术应用、技术成果(含合理化建议与技术改进成果),获设区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施行。

  (6)县(市、区)级三等以上科学进步奖获得者;设区市工程勘测、设计与咨询成果奖获得者;或其它同等级别奖项获得者。

  (1)独著或合著(作者排名前3)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以及专业性学术会议、专业学会论文集发表论文。

  (2)独著或合著(作者排名前3)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字数需达到2万字以上)。

  (3)独著写作其他与所从事专业相关且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实用价值的技术报告、专题文章等。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主要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相关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法律和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基本掌握轨道交通建设、施工、监督等相关程序和内容,基本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较丰富的轨道交通建设、施工、监理类专业方面技术经验和实践能力,能解决中等复杂工程技术问题。

  (1)主要参与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2项)中型以上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工作,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或参与完成3项)小型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工作,未发生质量和安3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参与制定本单位技术标准、标准性技术文件和作业规程、规则、规范、办法等规章制度,相应成果已经由所在单位颁布实施;或参与编写的培训教材、培训讲义、技术手册等技术培养和训练资料,被本单位或外单位采用,相应成果已经正式印发。或参与制定1项轨道交通建设与监理类相关国家、行业、区域标准(含指南、规范)等,相应成果已颁布实施;或参与制定1项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性文件、作业指导书,相应成果已颁布实施。

  (3)参与完成1项轨道交通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主要参与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2项)县(市、区)级轨道交通科研项目,其相关成果通过评审;或参与完成1项省级以上交通科技示范工程、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其相关成果应取得实效。

  (4)作为发明人获得1项轨道交通建设与监理方向技术方面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其相关成果应取得实际经济效益。

  (5)参与完成的技术应用、技术成果(含合理化建议与技术改进成果),获设区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施行。

  (6)县(市、区)级三等以上科学进步奖获得者;设区市优质工程奖获得者;或其它同等级别奖项获得者。

  (1)独著或合著(作者排名前3)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以及专业性学术会议、专业学会论文集发表论文。

  (2)独著或合著(作者排名前3)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字数需达到2万字以上)。

  (3)独著写作其他与所从事专业相关且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实用价值的技术报告、专题文章等。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主要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相关知识,熟悉本专业的法律和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基本掌握轨道交通运维工作的工作原理、操作流程和一般性事故处理方法等相关联的内容,基本掌握轨道交通运营模式、运作流程、服务标准等相关联的内容,基本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2)具有较丰富的轨道交通设施与运营类专业方面技术经验和实践能力,能解决中等复杂工程技术问题。

  (3)在本专业领域,在提升轨道交通工作效能、推动技术创新、提高组织效率和服务的品质等方面发挥一定作用。

  任现职期间,近三年未发生运营安全的责任事故,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主要参与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2项)轨道交通设施与运营类专业的专项工作,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参与制定本单位技术标准、标准性技术文件和作业规程、规则、规范、办法等规章制度,相应成果已经由所在单位颁布实施;或参与编写的培训教材、培训讲义、技术手册等资料,被本单位或外单位采用,相应成果已经正式印发;或参与制定1项轨道交通设施与运营类相关国家、行业、区域标准(含指南、规范)等,相应成果已颁布实施;或参与制定1项轨道交通设施与运营类的技术性文件、作业指导书,相应成果已颁布实施;或参与制定1项轨道交通有关政策、法规等编写工作,相应成果已颁布实施。

  (3)参与完成1项轨道交通设区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或主要参与完成1项(或参与完成2项)县(市、区)级轨道交通科研项目,其相关成果通过评审;,或参与完成1项省级以上交通科技示范工程、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其相关成果应取得实效。

  (4)作为发明人获得1项轨道交通设施与运营类技术方面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其相关成果应取得实际经济效益。

  (5)参与完成的技术应用、技术成果(含合理化建议与技术改进成果),获设区市(厅)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施行。

  (6)县(市、区)级三等以上科学进步奖获得者;或其它同等级别奖项获得者。

  (1)独著或合著(作者排名前3)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以及专业性学术会议、专业学会论文集发表论文。

  (2)独著或合著(作者排名前3)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字数需达到2万字以上)。

  (3)独著写作其他与所从事专业相关且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实用价值的技术报告、专题文章等。

  全面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相关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熟悉轨道交通规划、设计、科研课题、技术咨询等相关程序和内容,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1)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从事轨道交通规划与设计类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2)有着非常丰富的轨道交通规划、设计、咨询类工作的经历,能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

  (3)具有主持轨道交通规划、设计、咨询类项目的科学研究和实践应用经历和能力,其相关成果取得实际成效。

  (1)主持完成1项(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设区市级以上的轨道交通规划、课题研究、技术咨询等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县(市、区)级轨道交通规划、课题研究、技术咨询等项目;或主持完成1项(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中型以上或主持完成2项(或主要参与3项)小型轨道交通勘察设计、方案设计等项目,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主要参与完成1项轨道交通规划与设计类工作的重大理论研究、重大方法研究或应用、重大难题解决,研究成果为本行业创造了突出的实际经济或社会效益。

  (3)主持完成1项(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设区市(厅)级以上轨道交通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或主要参与完成3项)县(市、区)级轨道交通科研项目,其相关成果通过评审;或主要参与完成1项省级以上轨道交通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工作、交通科技示范工程、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国家战略新兴起的产业示范工程、城市轨道交通技术创新推广项目、市域(郊)铁路示范项目等,其相关成果应取得实效。

  (4)作为编制者参与完成1项轨道交通规划与设计类相关国家(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团体标视为国家级)、行业、区域标准(含指南、规范)或国家级工法、定额等;或主持编制1项轨道交通规划与设计类的地方性技术性文件、作业指导书,其相关成果应颁布实施;或主持编制2项本单位(同时具有综合甲级、市政公用行业轨道交通工程专业甲级和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以上三项条件的设计单位;或具有一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单位;或运营3条以上线路的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单位)技术标准、技术手册,相应成果已经由所在单位颁布实施。

  (5)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2项轨道交通规划与设计方向技术方面2项及以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其相关成果应取得实际经济效益。

  (6)设区市(厅)级三等或县(市、区)级二等以上科学技术奖主要获奖者;或1项省(部)级或2项设区市级以上工程奖主要获奖者;或其它同等级别奖项主要获奖者。

  (1)独著或合著(作者排名第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以及专业性学术会议、专业学会论文集发表论文。

  (2)独著或合著(作者排名第1)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字数需达到2万字以上)。

  (3)独著写作其他与所从事专业相关且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实用价值的技术报告、专题文章等。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相关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最新趋势,熟悉轨道交通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程序和内容,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1)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从事轨道交通建设与监理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2)有着非常丰富的轨道交通建设、施工、监理类工作的经历,能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

  (3)具有主持轨道交通建设、施工、监理类项目的科学研究、实践应用或新技术、新方法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其相关成果取得实际成效。

  (1)主持完成1项(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中型以上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的专项工作,或主持完成2项(或主要参与完成3项)小型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的专项工作,未发生质量和安全方面的责任事故。

  (2)主要参与完成1项轨道交通建设与监理类工作的重大方法研究或应用、重大技术改进、重大难题解决,研究成果使本单位或本行业取得指标进步、效率提升、成本节约等一系列进步性突出的实际效益。

  (3)主持完成1项(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设区市(厅)级以上轨道交通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或主要参与完成3项)县(市、区)级轨道交通科研项目,其相关成果通过评审;或主要参与完成1项省级以上轨道交通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工作、交通科技示范工程、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国家战略新兴起的产业示范工程、城市轨道交通技术创新推广项目、市域(郊)铁路示范项目或浙江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平安工地省级示范施工合同段和监理合同段等,其相关成果应取得实效。

  (4)作为编制者参与完成1项轨道交通建设与监理类相关国家(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团体标视为国家级)、行业、区域标准(含指南、规范)或国家级工法、定额等;或主持编制1项轨道交通建设与监理类的地方性技术性文件、作业指导书,其相关成果应颁布实施;或主持编制本单位(同时具有综合甲级、市政公用行业轨道交通工程专业甲级和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以上三项条件的设计单位;或具有一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单位;或运营3条以上线路的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单位)技术标准、技术手册,相应成果已经由所在单位颁布实施。

  (5)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轨道交通建设与监理方向技术方面2项及以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其相关成果应取得实际经济效益。

  (6)设区市(厅)级三等或县(市、区)级二等以上科学技术奖主要获奖者;或1项省(部)级或2项设区市级以上工程奖主要获奖者;或其它同等级别奖项主要获奖者。

  (1)独著或合著(作者排名第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以及专业性学术会议、专业学会论文集发表论文。

  (2)独著或合著(作者排名第1)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字数需达到2万字以上)。

  (3)独著写作其他与所从事专业相关且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实用价值的技术报告、专题文章等。

  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相关知识,熟练掌握本专业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熟悉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和最新趋势,熟悉轨道交通运维工作的工作原理、操作流程和事故处理方法等相关联的内容,熟悉轨道交通机电工程、运营模式、服务标准等相关联的内容,具有跟踪本专业科技发展前沿水平的能力。

  (1)有指导中级专业技术人员学习及从事轨道交通设施与运营类工作的经历和能力。

  (2)有着非常丰富的轨道交通运维、服务、运营管理等经历,可以迅速解决复杂工程技术问题。

  (3)具有主持轨道交通设施与运营类项目的科学研究、实践应用或新技术、新方法推广应用的经历和能力,其相关成果取得实际成效。

  任现职期间,近五年未发生运营安全的责任事故,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2项以上:

  (1)主持1项(或主要参与2项)中型以上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设施与运营的专项工作,或主持2项(或主要参与3项)小型轨道交通工程建设项目运营的专项工作。

  (2)主要参与完成1项轨道交通设施与运营类专项工作的重大方法研究或应用、重大技术改进、重大难题解决,研究成果使本单位或本行业取得指标进步、效率提升、成本节约等一系列进步性突出的实际效益。

  (3)主持完成1项(或主要参与完成2项)设区市(厅)级以上轨道交通科研项目,或主持完成2项(或主要参与完成3项)县(市、区)级轨道交通科研项目,其相关成果通过评审;或主要参与完成1项省级以上轨道交通领域的重点实验室工作、交通科技示范工程、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国家战略新兴起的产业示范工程、城市轨道交通技术创新推广项目、市域(郊)铁路示范项目等,其相关成果应取得实效。

  (4)作为编制者参与完成1项轨道交通设施与运营类相关国家(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团体标视为国家级)、行业、区域标准(含指南、规范)或国家级工法、定额等;或主持编制1项轨道交通设施与运营类的地方性技术性文件、作业指导书,其相关成果应颁布实施;或主持编制2项本单位(同时具有综合甲级、市政公用行业轨道交通工程专业甲级和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甲级以上三项条件的的设计单位;或具有一级资质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单位;或运营3条以上线路的轨道交通运营企业单位)技术标准、技术手册,相应成果已经由所在单位颁布实施。

  (5)作为主要发明人获得轨道交通设施与运营方向技术方面2项及以上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其相关成果应取得实际经济效益。

  (6)设区市(厅)级三等或县(市、区)级二等以上科学技术奖主要获奖者;或1项省(部)级或2项设区市级以上工程奖主要获奖者;或其它同等级别奖项主要获奖者。

  (1)独著或合著(作者排名第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以及专业性学术会议、专业学会论文集发表论文。

  (2)独著或合著(作者排名前3)出版过有一定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字数需达到1万字以上)。

  (3)独著写作其他与所从事专业相关且具有较高技术水平或实用价值的技术报告、专题文章等。

  (一)建立轨道交通专业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量化评分标准,并根据行业发展状况适时做调整完善。

  (二)轨道交通专业高级工程师的申报人员应参加面试答辩,面试答辩成绩作为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本评价条件为相应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做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专业审议组根据评价条件,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综合运用量化评分、业务面试结果,提出推荐意见。评审委员会根据专业审议组推荐意见,经评议后,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四)本评价条件中涉及的工作上的能力、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论著等应与轨道交通相关,且均应为任现职后取得的(按本评价条件自评分申报或标志性业绩申报的,原则上应为近5年内取得的),并提供对应的佐证材料。

  (五)本评价条件将轨道交通划分为轨道交通规划与设计、轨道交通建设与监理、轨道交通设施与运营3个不同的类别。一人兼多个类别的,能自行选择其中一个类别做申报。评审时,将综合评价申报人员的总体专业方面技术能力和水平。

  1.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包括:岩土工程、桥梁与隧道工程、道路与铁道工程、交通信息工程及控制、交通运输规划与管理、载运工具运用工程、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机械电子工程等研究生专业或相近专业;土木工程、工程管理、工程建设价格、地质工程、勘查技术与工程、城市地下空间工程、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机械电子工程、微机电系统工程、测控技术与仪器、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智能电网信息工程、车辆工程、安全工程、智能感知工程、铁道工程、交通管理工程、交通工程、交通运输、轨道交通信号与控制、交通设备与控制工程、轨道交通电气与控制等本科专业或相近专业;铁道工程技术、铁道车辆技术、铁道供电技术、铁道交通运营管理、城市轨道交通工程技术、城市轨道车辆应用技术、城市轨道交通机电技术、城市轨道交通通信信号技术、城市轨道交通供配电技术、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等职业教育专业或相近专业(《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及《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设置)。

  2.获奖人员是指:国家相关机构规定的获奖项目、课题各等级内额定获奖人员(有个人获奖证书)。

  (3)国家级工程奖包括: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詹天佑土木工程大奖、国家优质工程奖、全国工程勘测考察设计奖或其他同级别的相关奖项。

  (7)国家级科技奖包括:国家最高科技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8)国家级行业学(协)会科技奖包括:中国铁道学会科技奖、中国城市轨道交通协会科技进步奖、中国交通运输协会科学进步奖、中国岩石力学与工程学会科技奖、中国施工公司管理协会工程建设科技奖或其他同级别的相关奖项。

  (9)省(部)级科技奖包括:交通运输部科学技术进步奖、浙江科技大奖、浙江省自然科学奖、浙江省技术发明奖、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国铁建科技奖、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科技奖、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设置的科技奖或其他同级别的相关奖项。

  (10)省(部)级行业学(协)会科技奖包括: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科技奖、浙江省机械工业联合会科技奖或其他同级别的相关奖项。

  (11)设区市(厅)级科技奖、县(市、区)级科技奖分别是指由区市级、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或当地主管部门设立的科技奖,例如温州市科技奖。

  (12)国家QC成果一、二等奖等同于省(部)级工程奖;省QC成果一等奖等同于设区市级工程奖。

  4.省(部)级科研项目是指由部级单位、省或直辖市科技厅立项的科研项目;设区市(厅)级科研项目是指由省相关厅局(除科技厅外)、地市(含计划单列市)科技局立项的科研项目;县(市、区)级科研项目是指地市相关单位、县科技局立项的科研项目。

  5.省级、设区市级、县(市、区)级轨道交通规划、课题研究、技术咨询等项目分别指对应省、市、县三级研究范围的项目。

  6.“主持”是指: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管理负责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

  7.“主要参与”是指:除去项目主持者外,项目排名前3位,或专项(专业、专题)负责人,或项目、课题、工程的次级子项目、子课题、子工程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

  10.“主要获奖者”是指:科学技术奖省(部)级(含)以上排名前9、设区市(厅)级排名前5、县(市、区)级排名前2的获奖者,工程奖省(部)级(含)以上排名前7、省(部)级以下(不含)奖项排名前3位的获奖者。

  11.“省(部)级以上期刊”是指:省(部)级以上专业学会(协会)或省(部)级以上业务部门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有正式刊号的刊物;大专或高职以上学校主办的学报视同省(部)级以上刊物。

  13.“公开发行”是指:具有国际标准刊号“ISSN”、国内统一刊号“CN”。

  14.“佐证材料”是指:能提供本人所完成的业绩成果中地位、作用的书面证明材料。

  16.同一条轨道交通线路的多期工程,可以分开或者合并计算确定项目等级,但不能重复计算。

  17.“国家级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有党中央、国务院相关文件明确规定的重大工程项目。

  (七)申报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已通过评审的人员,由发证机关收回相应的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和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为3年:

  2.有违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仍在处理、处分、处罚阶段或任现职期间有严重违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申报材料上未有反映的。

  (八)本评价条件由省交通运输厅、省人力社保厅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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